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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愛行政總監辭職 被判返還22萬MBA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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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愛行政總監辭職 被判返還22萬MBA學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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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4582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在索尼愛立信移動通信產品(中國)公司上海分公司任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總監的徐小姐辭職以后,要求公司給付2004年年度獎金22.6萬余元,但公司卻要求她返還公司為她支付的就讀MBA課程學費25.8萬元,雙方僵持不下訴訟到法院。11月17日上午,上海靜安法院一審判決索尼愛立信公司支付徐小姐2004年年度獎金22.6萬余元(稅前);徐小姐返還索尼愛立信公司學費22.1萬余元。
2002年11月8日,徐小姐與索尼愛立信上海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聘徐小姐任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總監,合同期限類型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徐小姐在本合同期內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合同即行終止。徐小姐在索尼愛立信上海分公司處每月工資為人民幣4.5萬元。2004年2月16日,索尼愛立信公司支付徐小姐在中歐國際工商學院MBA學費25.8萬元。同年12月31日,徐小姐向公司申請辭職,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許小姐認為索尼愛立信公司還應支付自己2004年年度獎金22.6萬余元(稅前)。
2005年3月28日,索尼愛立信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徐小姐歸還MBA學費25.8萬元并要求以徐小姐的2004年稅后獎金沖抵。徐小姐不同意,提出反訴,要求索尼愛立信公司必須支付2004年的全額獎金及25%的補償金。然而,雙方都對仲裁的裁決表示不滿意。
2005年6月10日,徐小姐起訴到法院,認為與索尼愛立信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所達成,故要求判令索尼愛立信公司支付2004年年度獎金22.6萬余元及25%的補償金56517元。
索尼愛立信公司則辯稱,公司為徐小姐支付了MBA課程學費25.8萬元,根據公司的章程,徐小姐在結業后應為公司服務2年,結業前辭職的,應退還公司為她培訓支出的全部費用。徐小姐在培訓未滿1年時即向公司提出辭職,應歸還公司支付的培訓費25.8萬元。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或提供特殊福利待遇,是希望勞動者能通過特殊培訓,提高職業素質為本單位服務。享受了特殊培訓或特殊福利待遇的勞動者,倘若要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在合同期內的,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式: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徐小姐與索尼愛立信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有起始日期而無終止日期,那么只有當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定解除條件出現時,合同才能終止解除。徐小姐與索尼愛立信公司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日期為徐小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自2002年6月徐小姐與索尼愛立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起,至她自然達到法定退休時等分索尼愛立信公司的出資金額。但索尼愛立信的培訓政策生效日為2004年7月12日,該政策不能溯及既往。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并對徐小姐主張2004年年度獎金的25%補償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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